《廣東省信訪條例(草案)》二審,明確提婚禮主持推薦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麗娜報道:備受社會各界關註的《廣東省信訪條例(草案餐飲設備)》在9日召開的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進行第二次審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的草案修改稿,更加重視信訪渠道的暢通,明確提出: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信訪人人身自由。
  修改稿吸永慶房屋收“楓橋經驗”
  二審的草案修改稿在出台前,省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赴北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國家信訪局征求意見,並向國務院法制辦書面征求意見;赴浙江、遼寧等省考察,學習了楓橋經驗、沈陽經東森房屋驗;在省內多地調研,聽取基層工作人員以及省、市人大代表和信訪群眾的意見,併在廣東人大網上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這其中,以說理、調解為主要手段台北婚禮顧問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的“楓橋經驗”,在草案修改稿中有非常明顯的體現。
  信訪不同於法律的“剛性”,在工作方法上二者應有不同。草案修改稿在信訪工作要求中,明確提出:國家機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暢通信訪渠道,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根據具體情況採用對話、說理、協商、調解、聽證和協調等方式辦理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問題。
  草案修改稿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預警機制,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矛盾與糾紛。國家機關應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資源,促進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發展,完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調解、企業事業單位調解等基層調解渠道,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協商解決問題。
  從制度上否定截訪等行為
  對於越級上訪、重覆走訪的,草案修改稿明確了國家機關將不予受理,但也同時明確,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信訪人人身自由,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從制度上否定了截訪等行為。
  進一步強化“訴訪分離”
  明確訴訪分離,是“一審”稿的亮點之一,在草案修改稿中,這一點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草案修改稿將“訴訪分離、分類處理”單獨作為一項原則進行規定;同時明確,信訪當事人向國家機關請求權利救濟的,應當依照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並給出了較明確的流程指引——
  民事糾紛,協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行政覆議機關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的,可向相關人民政府提請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行政覆議機關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信訪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還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決、裁定、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廣東明確不得限制信訪人人身自由 否定截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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